昨日上午,遼寧省工商局召集物業公司代表、律師代表、市民代表共同討論《遼寧省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
會上,業主車輛不許進院、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等成為市民代表與物業公司代表爭論的焦點。
合同文本還打破常規,設立了物業公司拖延維修,或維修多次仍存在問題,業主可自修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等條款。
另外,還將此前公布過的15條物業服務“霸王條款”在合同文本中加以限制。應該說,“示范文本”整體上傾向保護業主的權益。
遼寧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張鈞表示,“征求意見稿”將于近期登在網上,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市民也可以撥打本報熱線電話發表自己的看法,本報將代為轉達。
省工商局合同監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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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熱線:024-96006
空置房如何收取物業費
市民觀點
家住沈陽渾南某小區的徐先生對物業公司一直很有意見,家里的新房一直沒人住,卻要按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罩玫姆孔?,是不是應該少收點物業費啊?
物業觀點
萬科物業的法律顧問張鑫輝認為,業主就是指房屋物業的產權人,業主是否入住并不影響物業費的交納,兩者并沒有必然直接的聯系。
未交費的車能否進入園區
市民觀點
沈陽鐵西區的孟小姐認為,物業公司不讓未交車位費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是很不合理的,因為《物權法》規定,小區道路等公共面積應歸業主共有。
物業觀點
現在的物業小區車輛太多,如果業主的車子全都讓進,只能越來越亂,導致業主的車輛財產得不到保證。
第三方侵權,物業是否該賠償
市民觀點
沈陽皇姑區的劉女士認為,放在小區的財產,比如電動自行車被偷了,如果經過調查是物業公司沒盡到管理責任,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觀點
物業合同中規定的不是保管關系,車輛丟失應該報案,通過派出所來找竊賊,物業公司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