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物業服務收費過程中,常常容易發生爭議,有的是由于理解有誤,有的是因為操作不當,有的是緣于各地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或具體規定的差異筆者擬在整理、歸納相關爭議問題的基礎上,綜合比較和借鑒地方政策,進行適當闡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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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收費的構成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為了避免實踐中的爭議,必須明確以下兩點:
一是明確可以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中獨立出來的項目 對此,應堅持以下原則:只有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另行收費的共用設施設備,才能另行收費;沒有政策明確規定的只能視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的應有部分。
例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照現行規定對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電梯、水泵、安防、消防等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另行收費:但是,有的物業服務企業主張另行收取避雷針檢測與中水設備維修費用,與法無據。
二是把握不能列入物業服務收費構成的相關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托代收服務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應當指出,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及供水供電企業代收、代繳水電費用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防止發生矛盾糾紛:一方面,盡量不要成為物業管理區域水電總表的用戶,而宜與供水供電企業形成收多少繳多少的代收代繳關系,避免承擔水電損耗費用與業主欠費風險在此,應注意援引地方政策,妥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例如,2006年《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應注意物業服務企業的權限問題,不能通過代收代繳水電費來達到催收欠費的目的、例如,2008年《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違反本規定中斷用戶正常用電的,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恢復供電,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收費的服務范圍及責任歸屬
一要與特約服務進行區分一般而言,除非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特別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服務范圍僅限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其相應的責任范圍維護也限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例如,某小區王先生在自家樓下4單元至5單元之間行走時,被一塊樓上掉下的玻璃砸傷頭部由于無法查清玻璃由誰家墮落,王先生把該樓4、5單元二樓以上住戶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告上法庭。這里,物業服務企業應否承擔責任,取決于玻璃的產權歸屬與管理主體。如果是公共樓道的玻璃,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如果不是公共樓道的玻璃,則由業主個人或共同負責。
二要與結果責任進行區分。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是一種行為責任,即配合公共權力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的治安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只要履行了規定或約定的秩序維護義務,即使發生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也可免除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