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A、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但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后,管理規章才能生效。這些管理規章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
B、 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C、 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D、 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E、 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
F、 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比如將清掃小區銜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等單位或人員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G、 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權利外,也應承擔下列義務:
A、 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B、 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
C、 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管理委 員會認可;
D、 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補充與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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