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了北京、西安、甘肅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并提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依據,為不了解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提供參考。物業管理費收取多少屬于合理的范圍,應該如何計算物業管理費?
北京市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北京市物價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6月正式出臺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該辦法對16個物業管理服務項目規定了收費標準及與之相適應的服務標準。其中使用人(住戶個人)交費項目為:裝修房屋垃圾外運費、保潔費、保安費、各項費用統收服務費、車輛存車費(自行車)、機動車存車費6項;產權人交費項目為:管理費、小修費、中修費、綠化費、化糞池清掏費、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電梯費、高壓水泵費、共用電視天線費等10個項目。
使用人按月交納費用,具體標準如下:
保潔費:2至5元/戶,具體標準由各區縣物價局制定;
保安費:3至5元/戶;
五費統收服務費:1元/戶;裝修垃圾外運費20元/間;自行車存車費各區縣自定。
產權人按年交費,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綠化費:0.55元/平方米;
化糞池清掏費:0.30元/平方米; 管理費:2.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2.82元/平方米(乙級住宅);3.50元/平方米(甲級住宅);
小修費:2.36元/平方米(普通住宅);3.54元/平方米(乙級住宅);4.72元/平方米(甲級住宅)。(其中房屋公共部位維修費占維修費的38.7%)
中修費:5.42元/平方米(普通住宅);7.06元/平方米(乙級住宅);8.19元/平方米(甲級住宅)。
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1元/平方米;
屬高層住宅的,產權人還應承擔電梯、水泵的運行維護費用;因市物價局規定的電梯、水泵運行費用標準是按每部、每組計算的,具體到每戶應交納的費用標準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攤。分攤公式為:某戶應分攤的電梯費用=(樓內電梯總費用/樓區內總建筑面積)×某戶建筑面積。特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價,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議定。
上述收費標準中不含稅費,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應將5.5%的營業稅費加進去。
西安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西安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甲級(服務等級):管理服務費:14(元/戶·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24(元/平米·月);
乙級:管理服務費:11(元/戶·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60(元/平米·月);
丙級:管理服務費:8(元/戶·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18(元/平米·月);
丁級:管理服務費:5(元/戶·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16(元/平米·月)。
西安非普通居民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甲級(服務等級):管理服務費:1(元/平米·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80(元/平米·月);
乙級:管理服務費:0.70(元/平米·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50(元/平米·月);
丙級:管理服務費:0.50(元/平米·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40(元/平米·月);
丁級:管理服務費:0.40(元/平米·月),日常維修養護費:0.3 0(元/平米·月)。
關于物業收費是否包含電梯費用問題您可以查看您與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合同中有關于物業費的約定,如果物業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收費,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有關部門投訴。
甘肅省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甘肅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發布《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價服務[2006]383號
各市、州物價局、房管局(建委)、建設局: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下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印發的《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并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以及對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管理的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對持有一、二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州)各區(市)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不含縣級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商業、工業、辦公寫字樓、別墅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范指導。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基準價,結合小區的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同時,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管理權限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確因特殊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請價格主管部門協調仲裁。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指導價。
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筑面積計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公示格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等進行公示。各物業管理企業的公示內容應按管理權限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查監制。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按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約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大修、中修和設備更換,應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由業主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自物業交付次月起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三個月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四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小區二次供電管理費、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等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加價標準核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作規定的,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委托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甘價房地[1996]200號)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依據
物業管理收費的依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的規定。
(一)合同的約定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委托人通過付出一定費用獲得管理公司的專業服務;與之相對應,物業管理公司也正是通過提供管理服務收取費用,賺取利潤,從而維持公司的經營與發展。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需要付出成本和勞務,以及作為經營公司應賺取的合理的利潤。鑒于此,物業管理合同可以在科學測算管理成本、合理安排勞動力的情況下確定一個收費標準。
(二)法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即是屬于服務價格。依<價格法>第六條的規定,服務價格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一般的服務價格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依該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物業管理收費是否屬于<價格法>所說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恐怕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經營性物業(如高檔寫字樓)的管理收費,應主要取決于企業結合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定價;但住宅小區,尤其是一般經濟住宅小區的物業收費涉及千家萬戶,收入層次也參差不齊,政府完全不干預是不行的,正因為如此,現在各地通常會發布一些政府限價,即根據物業的區域(如是郊縣還是市區)、檔次、設備(如有無電梯)等公布幾種限制價格。在這個限價范圍內,物業管理商可以同業主以協議的方式確定或變更價格。
有些地方的物業小區同管理商還達成了一種成本利潤合并計算的辦法來處理物業收費。如確定物業管理利潤為8%,則管理支出由業主據實支付,另按8%盈利比例加付款項給物業公司。采用這一做法要經常審核物業管理公司的支出。只要雙方以合同方式明確,此種方式亦未嘗不可。
國家計委、建設部1996年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現仍然有效,物業公司有義務遵守,業主可依據該辦法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行為予以監督。
管理服務費及交費方法
管理服務費是維持物業管理工作和公共設施、設備正常動作的保證,是公共性服務收費。每月業主和使用者均應按規定繳交。
為免閣下交費之跋涉,管理處收取各項費用,除入伙期間到管理處交費之外,均采用委托銀行轉帳方式交收管理服務費,住戶只須辦理一本中國工商銀行存折或牡丹卡,便可完成各項托收項目。收費嚴格按照市政府批準或與業主(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的標準執行。
管理服務費主要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作、維修及保養費;
3、綠化管理費;
4、清潔衛生費;
5、保安費;
6、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直接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定產折舊費;
8、其他上繳費用;
9、法定稅費;
10、管理公司的酬金。
業主于收樓之日起,管理服務費以入住標準計收。管理處嚴格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服務費收取和使用原則,管理服務費之賬目每半年向上級主管機關和本區(大廈)住戶公開一次,接受住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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