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被告楊某出于投資目的,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于2014年12月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16年11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庭審中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據負責這起案件審理的法官介紹,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從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于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并不是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物業公司服務的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業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服務。楊某購買房屋的目的是投資,而物業服務也為楊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楊某亦是物業服務的受益者。
最終,經法庭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楊某當庭支付了拖欠近兩年的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放棄追究違約金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