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違建起糾紛,業主起訴維權
丁先生和陳女士在某新城的房子與鄧先生相鄰,兩房之間有一公共平臺相連。鄧先生相連接的平臺安裝鐵制欄桿將公共平臺圍住,并在外墻安裝燃氣箱。
后來,在物管公司的干涉下,鄧先生主動將違規加建物拆除,并口頭承諾不再占用。但隨后,他又不顧物管公司的阻止,再次違規加建并拒不拆除。2013年1月,丁先生和陳女士起訴到法院。
2014年1月,市第一法院一審判令鄧先生限期拆除違規建筑。但是,這一判決生效后,鄧先生沒有履行該判決。2014年7月15日,丁先生和陳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后,鄧先生拆除了圍欄,雙方房屋相鄰的公共平臺已恢復原狀。
但是,丁先生和陳女士又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們從2013年12月開始拖欠物管費。
業主質疑物管服務拒交費,是否有理?
丁先生和陳女士認為,物管公司沒有履行職責,致使小區的很多共有部分被各業主違法占用,物管公司不但沒有規范好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的使用行為,反而放縱非法占用共有部分的行為。
“物管公司允許相鄰業主簽訂協議書,在較大的公共平臺搭建違章建筑和構筑物,將共有部分私有化,導致小區秩序混亂,小區內出現大量違規違章建筑。”丁先生和陳女士在法庭上說。
物管公司雖然向鄧先生提出拆除違章建筑的要求,卻沒有盡到阻止違章建筑搭建的職責,如阻止違規施工人員及材料工具進入小區、讓違規業主停止違規行為等。
丁先生和陳女士還提出了反訴。“物管公司本應該通過訴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反而讓我們打官司要求鄰居拆除違章建筑,為此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都是因物管公司造成的。”他們反訴向物管公司索賠5100元。
法院認定物管已盡責,業主終審敗訴
物管公司則認為,他們在鄧先生對公用露臺進行違法裝修一事曾進行積極的跟進,也通知過相關部門進行了干預,但鄧先生都拒絕拆除。物管公司沒有強制執法權,不能直接對鄧先生的違建進行強制拆除,但整個過程都在勸導鄧先生。
法院認為,鄧先生占用與丁先生和陳女士相鄰的公共平臺這一糾紛,在物管公司的作為下,鄧先生曾主動拆除了加建物品,鄧先生再次加建后,物管 公司也進行了阻止。因此,物管公司已盡必要的物業服務管理職責。 法院一審判令丁先生和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費共計7000余元,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