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下車后把10萬元現金放在汽車副駕駛座,3分鐘后,業主發現現金丟失。由于小區監控錄像空白,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導致案件至今未破。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判決小區物業公司屬合同違約,賠償業主3萬元。
2008年4月12日17時許,管先生攜帶10萬元現金,駕車到自己居住的寧河縣某小區南門物業公司辦公室談事。下車時,管先生把套有黑色塑料袋的現金放到轎車副駕駛座上,并用帽子遮蓋。3分鐘后,管先生出來發現車窗被砸,10萬元現金丟失。公安人員接報后趕到,在調取監控錄像時,發現錄像空白,且案發地點位于監控范圍內及小區保安視線內。公安機關控制兩名嫌疑人后,因無監控錄像證據,同時兩嫌疑人拒不承認實施犯罪行為,導致案件至今未破。管先生認為,因為小區物業沒有盡到閉路監控責任,導致自己損失無法追回,遂要求賠償。
寧河法院認為,一方面管先生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另一方面管先生居住在事發小區內,與物業公司存在物業合同關系。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說明,物業公司應該對管先生居住小區按照約定實施閉路監控,小區物業公司未能履行該義務,屬于違約。因為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管先生的經濟損失無法追回,故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院判定物業公司賠償管先生3萬元。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管先生未繳納2008年物業費,不應該享受物業管理服務,并且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管先生所居住小區沒有約定負責閉路監控系統的安裝工作,與管先生也沒約定特定服務。
天津市二中院認為,管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存在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在《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約定服務標準中包括設備運行,管先生的機動車在小區出現被砸時,物業公司管理的閉路監控沒有正常使用,致使管先生現金丟失后,公安機關缺少確認嫌疑人的必要證據材料,導致管先生的經濟損失無法追回,小區物業公司對此應有責任。物業公司以管先生未交物業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欠妥。遂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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