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業主為圖方便在臥室內私建衛生間,樓下人家出現墻面滲漏水現象。原本小小的鄰里糾紛,竟然驚動了“110”,還引發了兩起訴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相鄰關系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令樓上業主拆除搭建的衛生間、恢復原狀并支付相應修復費的判決。
張女士與過先生分別住在本市盧灣區建德路某小區大樓的19樓和20樓,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上下鄰居。2007年8月,因過先生擅自在帶陽臺的一間臥室內搭建衛生間,導致張女士衛生間與臥室之間走廊的墻面出現滲漏水現象。因與過先生交涉無果,張女士于2008年3月起訴至法院,要求過先生將漏水部位予以修復,保證不漏水,并賠償墻面修復費及精神損失費3,000元。
后因過先生在開庭時當庭保證在5月20日之前將漏水部位予以修復,并當場給付張女士墻面修復費1500元。看到過先生言之鑿鑿,張女士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但是過先生在法庭上的保證并未得到兌現。8月13日開始張女士發覺又有水從過先生家中漏下,情況比之前更為嚴重,甚至漏至張女士樓下的1807室,而過先生對此卻置之不理,無奈張女士只能打“110”報警。
由于過先生違章搭建而引起的漏水,不但造成張女士房屋走廊的墻面損壞,張女士廚房的櫥柜門板、衛生間櫥柜抽屜也不能正常使用,故張女士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過先生拆除違章搭建的衛生間,徹底消除漏水隱患,并賠償張女士廚房的櫥柜門板及衛生間櫥柜抽屜的修復費1000元。一審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過先生卻對一審判決大為不滿,以張女士家中漏水部位與自家衛生間并非同一位置,且此衛生間已停用,自己在前次訴訟中已支付張女士1500元的賠償費用為由提起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過先生在自己房屋內改變衛生設施的布局,應以不影響相鄰住戶日常生活為限。現由于過先生在并不具備防水等特別功能的臥室內搭建衛生間,在使用時難免會發生漏水等故障,影響樓下住戶的正常生活。故張女士主張過先生拆除該衛生設施,理由正當,可予支持。鑒于過先生向張女士所支付的1,500元修復費用,系為解決2008年3月前的糾紛,此后,過先生并未拆除系爭衛生間,且無證據材料證明其已停用該衛生間及家中的再次漏水與其無關,故現過先生主張的賠償費用,與之前支付的費用無關。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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