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2004年12月17日上午,居住在沈陽市和平區文體西路華地花園女兒家的74歲老人代香玉(化名),在樓門口對講門處踩到冰面上摔倒在地,經診斷為“右股骨脛骨骨折”。在醫院治療期間,代香玉總共花費醫療費、輸血費等各項費用4.7萬余元,2005年11月24日,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代香玉為七級傷殘。
時代商報訊(記者 朱洲)一個跟頭竟然引出了一場官司!
下樓時在樓門口踩到冰面上摔了一個跟頭,碰到這種情況一般人往往自認倒霉,可74歲的代香玉老人卻較真起來,以“樓門口結冰是因為供暖部門修理暖氣放水造成的”為由將供暖部門和小區物業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兩方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年多的訴訟,代香玉終于打贏了這場“跟頭官司”。
狀告物業、供暖索賠10萬 樓門口的冰哪來的,物業對此事有沒有責任?事故發生后,代香玉的家人經了解得知家門口的冰是華都房產物業有限公司的供暖部門于2004年12月15日晚修理暖氣放水造成的結冰,而小區的物業公司——沈陽華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及時將冰處理掉。代香玉認為,對自己的人身損害,兩方都應該負有責任。在多次協商未果后,2005年5月,代香玉一紙訴狀將供暖部門和物業同時告上了法庭,要求兩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自己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0萬元。2005年12月7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被告沈陽華地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代香玉居住的小區物業管理由物業公司負責,但物業公司只對小區的公共設施、環保、綠化等進行管理,沒有義務對代香玉的人身進行管理。結冰摔倒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而結冰的水則是負責小區供暖的華都物業公司供暖部門在維修暖氣時流出來的,因此,華地物業公司是沒有過錯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負責小區供暖的華都房產物業公司則辯稱,代香玉是在摔倒后半個月后才找到供暖部門的,不排除代香玉是在結冰處之外摔倒的可能,供暖部門不同意賠償。供暖公司承擔70%責任
由于案情復雜,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延審6個月的決定。今年6月20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代香玉在出家門時被地面上的結冰滑倒,摔傷,致使代香玉摔倒的冰面是由于被告華都房產物業公司修理暖氣放水形成的。
法院認為,公民有生命健康權。在嚴寒的冬季,被告沈陽華都房產物業有限公司維修暖氣設施時,應預見到排出的廢水在北方寒冷的冬天里可能會結冰造成路滑導致行人行路不安全的后果,但華都房產物業公司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未能及時清理、維護現場地面,也未能盡到最大努力去注意,未采取合理措施使行人可以安全通行,避免事故的發生,其行為有過失,對代香玉摔倒受傷負有賠償責任。而代香玉提出的另一被告沈陽華地物業管理公司對其滑倒摔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認為缺少法律依據,沒有支持。
原告代香玉在走路時未能隨時注意地面情況,對自己因踩在冰面上而導致摔倒的損害結果亦有一定過失,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被告華都房產物業公司對原告代香玉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沈陽市華都房產物業公司賠償代香玉醫療費、輸血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共計4.0898萬元。案件訴訟費3510元,代香玉負擔1864元,其余由華都房產物業公司負擔。昨日記者獲悉,在法院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
市民應學會用法律維權
昨日,記者就此案采訪了代香玉的代理律師——遼寧鼎泰律師事務所王英俊律師,王律師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很多市民在遇到類似事件時往往自認倒霉。“如果市民的法律意識淡薄,自認倒霉,那吃虧的無疑是市民自己。這起案件的典型性就在于代香玉不僅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而且打贏了這場官司,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通過這起案件也可以讓更多市民增強法律意識,市民也應提高公共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