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產商“挪用”了房產銷售資料中承諾的公共車位,寧波市北侖區一住宅小區的19名業主狀告房產商侵犯物權。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被“挪用”的公共車位和公共用地歸小區業主共有。法律界人士稱,這一判決與《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不謀而合。
2005年6月,寧波北侖區小港街道四方家園小區一號樓的19位業主向當地法院起訴,狀告開發這個小區的房產公司。業主們稱,當初銷售房子時,房產公司在宣傳資料中明確表示小區內有公共停車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產公司卻把一號樓前約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用圍墻圍起,“挪用”為旁邊一家菜場的停車場。19位原告要求房產公司拆除圍墻,確認公用設施用地和停車位歸小區業主所有。
今年1月6日,寧波北侖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四方家園一號樓2000平方米的地塊使用權歸四方家園業主共有,房產公司必須拆除在該地塊周圍建造的圍墻。房產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8月2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浙江法律界人士認為,這起訴訟的終審判決,與《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中的相關內容不謀而合,類似小區公共車位之類的物權以前大多被忽略,隨著人們物權意識的提高,類似訴訟也會逐步增多。
據了解,《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有關住宅小區車位歸屬問題的條款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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