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業管理企業
被告:業主吳某
案情:
2003年6月,吳某在某小區買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房屋位于樓房的第一層。入住后他發現由于小區是新落成的,各種配套設施還不完善,娛樂場所也不多,于是,吳某就把他那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改成了一個小酒吧。吳某認為房屋是他自己的,他開酒吧是為大家服務,有利于提高小區小區業主的生活質量,牧業管理企業不應該干涉。為此,雙方發生糾紛,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吳某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也不得侵犯相鄰權,并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因此,判決吳某關閉酒吧。
點評:
本案的核心是業主是否有權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
無論是從業主還是使用人,都不應當擅自改變房屋在建筑設計時規定的用途,如果擅自改變牧業的使用性質,不僅可能有礙社會管理秩序,而且還有可能對相鄰權造成侵害。
相鄰權是指可以從相鄰他方得到必要的便利和防止來自相鄰他方的危害或危險的權利,相鄰義務是指相鄰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不得給相鄰他方造成危害和危險的義務。牧業相鄰權的實質在于不得濫用權利,即對牧業所有權先例的法律限制。擅自改變牧業的使用性質屬于侵害相鄰權的行為。房屋所有權人雖然可以自由地使用、支配自己的專有部分,但必須依據其椏規劃設計的居住、營業或者其他特定的用途來作用,否則構成不當使用。
本案中,業主吳某擅自將自己的房屋改成了酒吧,會影響到鄰居的休息和生活,妨礙了他人的生活,侵犯了他人的相鄰權。因此,吳某不能濫用其房屋的所有權,將本來用來居住的房屋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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