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一物業公司拋出“利好”措施,如愿以償地地獲得了管理權。但其不到位的物業管理,引起了業主大會不滿,最后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等訴請。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院除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外,對有關小區資料的返還和經費的往來糾葛也作出了了斷。
2005年3月,物業公司貼出告示,稱若取得小區管理權,將實行對所有居民免收保安、保潔費,小區機動車停車費按規定作為房屋維修基金,不用于保安、保潔的支出。四年內放棄25%的車位管理養護費,將收取的機動車停放費全部作為房屋維修基金等“優惠”措施。物業公司終于贏得了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好感,成功地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然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并不象其當年承諾的那樣好,越來越引起業委會的不滿。終于,小區對物業公司下了“逐客令”。
業主大會認為,物業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公司只派了4位外來民工,使近兩年可查的盜竊案就發生了20多起,業主、業委會及有關部門多次要求增派保安人員,但置之不理。故認為物業公司長期違背委托合同,服務不到位、管理不作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提出了解除合同并將收取的停車費返還并提交維修基金并各類小區資料。
物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卻提出了反訴,認為根據委托合同,完成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小區保安、保潔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等事宜。要求業委會支付公司墊付的維修費、保安費和保潔費。
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因此,業主大會以物業公司違背合同,服務不到位、管理不作為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物業公司同意,予以支持。由于保安、保潔費性質如同物業管理費,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合同也約定由物業公司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因此,物業公司要求虹梅路2986弄業主大會承擔保安、保潔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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