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房屋空置,業主李先生覺得未享受到物業管理服務,所以拒繳物業管理費。昨天,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首次依據物業糾紛司法解釋,作出終審判決:李先生需繳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約3.6萬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購買了某大廈的一間房屋用作辦公,房屋建筑面積為112.49平方米。他與物業公司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物業公司周一至周五提供中央空調,周六、日空調關閉。此外,如果房產空置時,仍需定期交納各項費用。
然而,自2008年6月起,李先生的房屋開始空置,他就開始欠付物業管理費。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所以李先生理應支付物業管理費。但李先生的房屋的確處于空置狀態,客觀上導致物業公司管理費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適當扣減物業管理費,判決李先生支付所欠物業費3萬元。
一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物業糾紛司法解釋,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李先生應當支付相關物業管理費。而且雙方簽訂的公約也明確約定,房產如空置時,仍須定期交納各項費用,依法有據,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觀上導致物業管理開支降低,物業管理費酌情扣減一節,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一中院予以糾正。(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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