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檔別墅區進行物業管理,不代表可以收取高價且不合理的物業費。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八位業主只需支付合理的管理費、保潔費、保安費1.3萬至3.84萬元不等,并不需繳納逾期付款的滯納金。
秦先生等是上海某別墅小區的業主,他們購買的都是逾400平米的獨立別墅。2008年11月,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將秦先生等八位業主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并承擔逾期付款的滯納金。秦先生購買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為473平米,該物業公司要求其支付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的拖欠的物業費6.17萬元和滯納金7.78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秦先生等辯稱:原告收費不公,小區內一期的業主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標準繳納物業費,被告雖然購買的一期的延伸段,買房時間晚,但房屋也是屬于一期的,雖然在《臨時業主公約》中約定了物業費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4.5元,但原告的做法顯然違反公平原則,由此被告拒付物業費。故請求按照2.8元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原告表示,其與房產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委托原告對該小區一期延伸段別墅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按照4.5元的標準收取,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繳納,原告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3‰交納滯納金,合同有效期不定期順延,至業主大會成立時止。而且在原告購房時,其在《臨時公約》上簽了字,表明其認同該公約的內容。故原告應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為標準繳納物業費。
法院認為,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該小區至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故本案所涉的物業管理屬前期物業管理。
對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可以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也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與出售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但考慮到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人是業主,為了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收費標準,應當以不超出物價部門審核的收費標準為限。本案中,物業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4.5元,而物價局核準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8元,故4.5元的標準顯屬不當。
關于原、被告簽訂的《臨時公約》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可能會加重了被告的責任,故法院認為該條款無效,對被告不產生約束力。對于被告遲延支付物業費,抗辯理由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秦先生等八位業主僅需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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