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說:業主支付物管費是基本的義務,也是物管為業主提供必要服務的基本保障。如果動輒以物管服務欠佳為由拒付物管費,對其他已繳納費用的業主也有失公平
業主對小區物業管理不滿意,拒交物管費,物管告到法院。昨天,臨安法院宣判一起物管糾紛案,業主敗訴,補繳物管費。
事情發生在臨安市某小區。去年3月底,杭州禾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為期半年的物管協議,約定物管費為每月0.35元/平方米。
禾和公司的起訴狀中說,半年來,他們以書面通知、張貼告示、上門催收等形式,多次向業主顧女士催收物管費,但顧女士以物管服務不到位(如車庫沒有燈等)為由,一直拒絕繳納。
禾和公司要求法院判令顧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費194.50元、滯納金45.90元,并承擔訴訟費50元。
顧女士辯稱,根據物管條例,業主委員會無權單方面與物管公司簽訂合同,物管進駐小區前,需經業主大會全體通過,“我和許多業主都不知這件事,所以,這份物管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禾和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事實上,包括顧女士在內的所有小區業主,都接受了禾和公司提供的服務。也就是說,這份物管協議已經履行生效。而且,禾和公司的物管收費標準并未超出物價部門核定的范圍。
法院判決書說,顧女士作為業主之一,支付物管費是基本的義務。這也是物管為業主提供必要服務的基本保障。如果顧女士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有異議,可以業主的身份,通過業主大會等合法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判決書還說,鑒于物管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如果業主動輒以物管的服務欠佳為由,拒付物管費,對其他已繳納費用的業主也有失公平。
法院判定,業主顧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費194.5元,以及訴訟費50元。至于滯納金,因物管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曾向顧女士催討過物管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