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上海市巨鹿路上的“四方新城”業委會,為爭小區內兩處面積分別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的房屋歸全體業主,把該商品房開發商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四方新城”9號底層房地產信息登記為物業管理用房兩處商品房(建筑面積分別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歸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另開發商向小區業委會支付4年半時間,每月為1000元的房屋使用費。
由開發商建造的“四方新城”小區商品房,于1999年5月下旬開始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其中小區9號商品房底層房地產信息登記為物業管理用房兩間,由開發商作為對外車位租售處使用至今。“四方新城”業委會于2005年5月10日成立備案登記,2008年11月20日現任業委會改選登記備案。之后向開發商主張交付物業管理用房及支付1999年6月起至今的使用費。
2009年5月底,“四方新城”業委會向法院起訴稱,該小區住宅項目于1998年竣工,1999年6月核準登記。在小區9號一層由面積約93.6平方米的兩處房屋,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但上述物業管理用房,卻一直由開發商占有至今,雖多次與開發商進行溝通要求騰退,一直遭到拒絕,遂要求判令開發商騰讓上述兩處房屋,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并支付騰退前以每月1000元標準的房屋使用費,該使用費起算日從2005年7月10日起計算。
法庭上,開發商辯稱系爭房屋屬開發商名下的產權房,根據90年度的規劃要求根本不需要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現開發商名下這兩間房屋雖然登記名義為物業用房,但真實用途是開發商用于物業(房屋)經營管理的房屋,并一直延續使用至今。且開發商將小區交付業主后,實際也提供了物業管理場所,認為系爭房屋權利屬于開發商所有,不同意交還,也不同意支付使用費。
經審理查明,在“四方新城”9號商品房規劃首層管理室和物業管理室各一間,經圖紙比對即本案業委會訴爭的兩間房屋。該小區交付后,日常報修、物業費收取、保安等日常管理場所分設在小區內1至3號樓底層大廳的共用部位,物業管理辦公室目前設在巨鹿路568弄2號樓地下室。
法院認為,“四方新城”9號商品房在項目規劃報批過程中,將系爭房屋配置為物業管理和管理房,項目竣工后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始登記時,公示信息亦是物業管理。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配置的標準提供管理用房,向全體業主交付上述公示登記的物業管理用房。現“四方新城”業委會之訴符合法律規定,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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