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琴園小區業委會在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后要求原物業北京中房恒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小區并移交相關材料。因雙方發生爭議,業委會及部分業主強行將中房恒通物業公司趕出小區,隨后業委會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房恒通物業公司移交材料。今天上午,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業委會在物業接管問題上未采取合法手段,且中房恒通物業公司不具備移交材料的條件,法院判決駁回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2006年8月,朗琴園業委會經朗琴園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2007年1月1日在北京市宣武區房屋管理局依法備案。中房恒通物業公司是朗琴園小區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2007年10月31日,朗琴園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聘任一家新的物業公司。同日,朗琴園業委會向中房恒通物業公司發函,要求中房恒通物業公司向業委會移交相關材料、撤管移交方案和有關設備設施運行保養、運行狀況的評估報告,并要求該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零時前撤出小區。
中房恒通物業公司對業委會更換物業公司存在異議,未按業委會要求移交相關材料。2007年11月18日下午,朗琴園全體業委會成員和部分業主強迫中房恒通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撤出朗琴園小區,所有的辦公用品、設備設施及相關材料均鎖在柜中未帶出小區。
隨后,朗琴園業委會將中房恒通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中房恒通物業公司未按朗琴園業委會通知移交資料和財務賬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朗琴園業委會有權要求中房恒通物業公司移交資料和財務賬冊以知曉物業收支情況。
中房恒通物業公司一方則表示,朗琴園業委會強行接管物業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原辦公場所及相關資料都被朗琴園業委會控制,公司不具備移交相關材料的條件。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依法終止,物業公司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得強行接管。此案中,朗琴園業委會因與中房恒通物業公司就移交問題存在異議,未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而是強迫中房恒通物業公司撤離朗琴園小區,強行接管,造成了物業管理的混亂。中房恒通物業公司被迫撤離小區,其辦公用品及所有的物業管理的相關材料均未帶走,現由朗琴園業委會及新的物業公司占用及控制?,F朗琴園業委會要求中房恒通物業公司向其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材料及財務賬冊,不具備移交條件,故對朗琴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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