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適用《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做出認定,對張某、王某其他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張某、王某等騰空訴爭房屋,并支付至騰空房屋之日止房屋使用費。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適用《物權法》作出的第一份生效判決。
張女士是張先生的姐姐,王女士是張先生之妻。2006年,張女士為繼承母親名下的房屋,將張先生等訴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生效判決,判決房屋歸張女士所有。2007年5月,張女士取得了該房的所有權證,但張先生一家拒絕搬出該房屋。張女士無奈之下又將弟弟張先生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先生等人騰房,并支付從2007年4月至騰房之日的使用費。張先生等人以曾對房屋進行裝修且給過張女士女兒錢,張女士需補償辛苦費為由進行抗辯。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因繼承取得了訴爭房屋,房屋管理部門也已向其核發了該房所有權證,未經其允許,其他人不得居住。張先生、王女士一家對該房進行裝修,是基于對自己居住環境的改善,以使之更加舒適、整潔、宜居,其要求返還裝修費的要求于法無據。張先生、王女士一家提出的給張女士女兒的錢及辛苦費也與本案無關。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先生、王女士一家將訴爭房屋騰空,并按照每日五十元的標準支付張女士房屋使用費。宣判后,張先生、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受理此案后,鑒于《物權法》已經實施,法官認為,應當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此類所有權糾紛做出判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在張女士訴張先生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判決于2007年4月26日生效。故張女士自2007年4月26日判決生效時取得對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而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張先生、王女士一家自2007年4月26日起,已無權繼續占有、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張女士起訴要求張先生、王女士一家騰退房屋,符合法律規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張先生、王女士一家繼續占有訴爭房屋,影響到所有權人張女士對本案訴爭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張先生、王女士等應向張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費。據此,一中院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作出了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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