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受關注的“業主狀告物管強拆太陽能熱水器”案判決生效后,業主王女士發現涉案的熱水器遭部分損傷,故又將藍天物管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浙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案。
原告王女士訴稱,2007年9月7日,她與被告的工作人員一起到被告的地下庫房查看熱水器,發現熱水器有部分真空集熱管的表面出現異樣變色,所有集熱管內壁受到污染,熱水器的CPC反射板上有一處明顯變形,蓄水箱表面有明顯遭碰撞受損的痕跡。為此,原告王女士當場向被告的有關負責人員提出應由被告承擔熱水器損壞部分的修復責任。但被告以判決書中未作出其應該承擔熱水器損壞的賠償責任為由拒絕了原告的要求。
王女士說,在太陽能熱水器損壞責任承擔有爭議的情況下,為防止因冒然接受返還而將日后損壞責任的處理變得更為復雜的情形,她當即表示暫不接受返還,并在被告事先打印好的“執行情況交接書”中增加了關于原告在正式接受被告返還前所發現的太陽能熱水器損壞的情況及希望被告立即予以解決的書面說明。但面對增加了情況說明的“交接書”,被告拒絕簽署。
據王女士所述,2007年9月13日,力諾瑞特太陽能熱水器售后服務單位(安裝保修點)應原告要求,派工作人員在被告帶領并現場監督下對原告的太陽能熱水器進行了現場查驗,確認了熱水器的真空集熱管損壞了4根、所有集熱管(共18根)內壁均受到污染、CPC反射板有1張受損(該熱水器上有數張CPC反射板)、蓄水箱表面有遭碰撞受損的情況。同時,電加熱棒表面雖無破損,但是否有實質性損壞受現場條件限制無法當場作出判斷。對此,售后服務工作人員查驗分析認為,損壞原因系被告在拆卸、搬運、存放過程中缺乏專業保護措施和保護不當造成的,并且因為損壞原因是被告在未通知售后服務人員到現場驗證或操作的情況下擅自拆卸、搬運及保存不當造成的,所以售后服務單位無法對該熱水器的損壞承擔免費保修責任。該售后服務單位作出了書面“查驗情況說明”,“說明”中顯示出了太陽能熱水器拆卸及搬運應由專業人員操作的必要性和非專業人員操作的風險性。因此王女士要求被告的返還搬運工作應該由力諾瑞特太陽能熱水器售后服務單位來操作,并由被告承擔相關的費用共計1210元(包括維修、更換、查驗及搬運等費用)。同時,鑒于熱水器的蓄水箱、集熱管等在損傷后即使經過維修但事實上已對熱水器的市場價格帶來折損,并使得使用壽命受到了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損壞補償500元。上述合計金額1710元,但被告拒絕承擔一切費用。
為此,原告王女士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與被告杭州藍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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