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業主陳某
被告:業主施女士
施女士是某高檔住宅區的業主住在19樓。施女士在海外生活多年,對衛生設施要求很高。由于施家衛生間較小,施女士于是別出心裁地將北臥室改為浴室,并安裝了一個三角大浴缸。施女士在裝修浴室時,由于采取的防水措施不當,致使臺盆金屬軟管斷裂漏水,浴缸外溢,積水滲漏到樓下的陳某家中。從1999年起,已發生了3次治水事件。陳某提出意見后,施女士也對浴室進行了修理,但仍沒在恢復北房間的臥室功能。近期再次發生的治水事件,致陳家客廳的西墻北角、北臥室屋頂和墻面及窗簾等多處受損。牧業管理企業向施女士發出了整改通知,施女士置之不理。陳某無奈,只得將施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房屋設計功能不同,設計要求也不同,尤其是廚房和衛生間,地面須加設特殊的防水層以免滲漏。施女士在沒有防水層的部位安裝潔具,給相鄰方造成隱患。《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地方法規規定: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等。施女士的行為侵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施女士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安裝在北臥室的衛浴設施,重新粉刷墻面、鋪設地板,恢復臥室的設計用途,并負責修復陳某家的受損部位,賠償損失。
點評:
《牧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牧業管理企業,牧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業主作為物業專有部門的所有人,原則上有權利處分自己的專有部分的物業,當然包括裝飾裝修物業的權利。但是由于專有物業部分與其他業主的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緊密結合或者相鄰,業主進行裝飾裝修時會影響到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業主在裝飾裝修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禁止一系列嚴重影響其他業主利益的行為。該案雖然發生在《條例》實施以前,但按已有法規,也應如此判決。
施女士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華東活動,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第三十八條還規定,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施女士不但應依法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還應依法接受行政處罰。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衛、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這是為物業管理企業設定的一項義務。
本案中,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盡到這方面的以義務,就應當承擔相關的責任。《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的倍至3倍的罰款。”《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發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何界定特定管理企業是否履行了合同呢?通常來講,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已按照合同的約定盡到自己的責任且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則物業管理企業不應承擔責任;相反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存在明顯的過錯,則應當承擔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賠償責任。
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物業管理企業畢竟是一個民事主體而非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具有行政權力,因而物業管理企業不可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它所能做的僅僅是發現了問題,及時向業主及施工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根本沒有發行監督管理義務,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建議也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