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家中失竊損失慘重,她認為所在的物業公司未將其家中的報警系統修好,故將被盜的責任全數歸咎于物業公司,并訴至法庭索賠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陳女士全部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2008年7月1日凌晨,陳女士回家后發現家中被盜。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發現家中北房間的窗被撬開了,家中東西被偷了,財產損失慘重。被盜物品有浪琴牌等名牌手表4塊及金飾品10多件,另有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等物。由于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已為其安裝了家庭報警裝置,但報警裝置屢經修理仍處在損壞狀態,因此,陳女士怪罪于物業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告上法庭索賠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
陳女士訴稱,家中報警系統早就出現問題,有時會不斷地鳴叫。2008年6月20日下午,去物業報修,消除了雜亂的鳴叫聲。6月21日又去報修,當日修好后,卻在第二天凌晨又一次發生雜亂鳴叫。至此其幾乎每天去物業報修。但仍沒有得到修復。2008年6月30日下午因事外出,次日凌晨2點回家發現被盜。陳女士認為,家中失竊與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善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報警系統完好竊賊難以安然實施盜竊。在其家失竊后馬上就能修理的報警系統,物業公司卻拖拖拉拉直至被竊后才修理好,顯然是物業不作為。再說,失竊后自己經常夜晚失眠、擔驚受怕。故要求賠償財產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
物業公司稱與陳女士之間只是物業合同關系,并無保管合同關系,其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包括安排保安值班、定時巡邏,已經盡到了防范責任。綜上,陳女士的失竊后果與物業公司的行為無因果關系。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作為管理企業,物業公司理應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基本的安全保護義務。但物業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應當判斷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因陳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物業之間有特別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及財產等保護的義務。因此,在物業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并不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次,物業對陳女士損失的產生并無過錯。作為物業公司,物業的保安義務是對小區整體的安全防范與注意義務,對陳女士房屋內因犯罪行為所致的財產損失,只有當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存有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存有因果關系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因陳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物業存有過錯及因果關系,故物業在本案中無過錯。陳女士主張精神損失費賠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需指出的是,物業公司應當強化各項基本的安全保護義務措施,如合理設置陳女士家南面探頭的位置,這樣既有利于日常管理也有助于公安部門在侵害發生后及時偵破。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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