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莊某小區業主吳某,認為物業公司修建的無障礙坡道造成了自家生活不便,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將建設在吳某住所南側的無障礙坡道拆除。
2005年11月,物業公司和當地居委會以建無障礙坡道為由,向吳某所住的小區20號樓居民發出征求意見函,并得到不包括吳某本人在內的該樓居民同意。此后由居委會籌資、物業公司提供部分材料予以協助建設,偏梯改建為無障礙坡道。該坡道改建后位于20號樓一層106號,即吳某的住所南側,站在106室南側窗下的坡道上,可清晰看到106號室內情況。同時,因建設坡道106室戶外的噪音情況更加嚴重,故吳某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將無障礙坡道拆除。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物業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認為,無障礙坡道的設置體現了對殘疾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關愛,應該得到提倡。但前提是不應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吳某作為該小區20號樓106室合法居住人,其在此居住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保護。該樓無障礙坡道的建設未事先征得吳某本人的同意,建設后的坡道又對吳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故該坡道應拆除挪至他處另建。物業公司作為該樓物業的管理者收取物業費的同時,理應為業主吳某提供相應的服務,制止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法院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