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拖欠物業公司7880元物管費,物業索要14萬的天價滯納金,遭到業主拒絕,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判決不支持物業收取滯納金。
家住長沙岳麓區望岳路金峰小區的曹超英搬入新居4年零6個月,2003年底,曹女士向物業公司交納了2004年全年服務管理費2400元,但之后,她認為小區服務項目和程度嚴重缺失,對于水電收費標準存有異議,因此拒交物業管理費3年多。物業公司催討無果,于今年春天將其告上法庭。物業公司要求其除支付拖欠的物管費外,另加總計800個月的滯納金1.4萬元。物管公司稱,本來被告應繳納的滯納金為14萬多元,考慮到被告承受能力,公司主動降至1/10起訴。
今年5月8日,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曹女士索要物管費7880元,計算滯納金金額為14萬余元,物業公司主動降低十倍后起訴,業主仍要繳納1.4萬元。此案于今年5月在長沙岳麓區法院開庭審理。其中,是否應繳納滯納金成了雙方唇槍舌戰的重點。
關于14萬多元的滯納金,原告律師解釋,被告從2005年1月1日起欠費,到今年4月30日,月月拒交。因此第一個月的費用已經拖欠了36個月時間,而第二個月的費用,即2005年2月的費用已經拖欠了35個月,第三個月的費用則已經拖欠了34個月,以此類推,3年多來,曹應交納的滯納金總計有800多個月,以每個月30天,每日滯納金3%%算,總計應交納145440元,公司方面主動按降至1/10收滯納金,收取1.4萬元。
物業公司認為,滯納金的交納比例在公司和業主的合約中早有約定;業主辯稱,滯納金屬于行政收費范疇,物業公司根本無權收取。
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原告物業公司在物業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沒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請,不予支持。另外,法院在經過重新計算之后,判令曹超英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物業公司欠下的管理費827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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