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金泰至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至誠)看房后,買房人邢女士又通過其他中介購買了所看的這套房屋,并因此被該公司告上法院。記者昨天(12月25日)獲悉,認定金泰至誠公司沒有提供促成買主和賣主達成買房意愿的中介服務,東城法院判決該公司無權索要中介費7.8萬元。
金泰至誠表示,今年4月至8月,公司接受邢女士的委托,多次為其提供看房機會。今年7月2日,工作人員向邢女士推薦了香河園的一處房屋。邢女士簽字確認的《客戶服務確認書》載明,“在接受看房后的一年內,邢女士及家屬不得與曾介紹過的房屋所有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則仍應向公司支付中介報酬。”起訴前不久,該公司發現邢女士的丈夫已購買了那套房屋。因此,該公司認為邢女士的行為屬于“跳單”,已經違約,應支付中介報酬7.8萬元。
庭審中,邢女士稱,今年7月,她有了買房的考慮。在金泰至誠簽署了一份沒有蓋章的確認書,但當時中介明確說明“只是作為統計之用”。今年8月,因該公司沒有滿足她的要求,她才選了另一家中介公司提供服務,購買了上述房屋。
她認為,那個所謂的確認書,純粹是霸王條款。作為中介,其沒有促成合同,就不應該收取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定,邢女士雖在確認書上簽字,但金泰至誠并沒有提供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服務,無權要求支付報酬。此外,是否買房,是否選擇金泰至誠作為交易的中介機構,客戶有自主選擇權,作為中介,其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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