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小區內消防通道不暢通,被告物業公司最終賠償原告朱某2.7萬元。
今年8月27日,原告朱某在自己所在小區內燃放煙花,不慎引起火災,致使小區住戶趙某家的房屋被燒毀。火災發生后,朱某第一時間報警,消防機關也及時到達了現場。但是由于小區內的消防通道不暢,室內消火栓無水,致使消防人員無法及時施救,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后朱某與受害人趙某達成賠償協議,由朱某賠償受害人趙某4.7萬元。后朱某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管理好小區內的消防設施,致使消防人員無法及時施救,造成了火災損失的擴大。自己已經賠償了受害人趙某,物業公司應當就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負擔50%的賠償責任。
經法庭組織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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