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邀請眾多物業管理行業和法律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美麗園案件進行了討論,得出《行業專家對北京市海淀區美麗園物業管理糾紛案給物業管理行業造成嚴重影響的意見及情況反映》(以下簡稱《意見及情況反映》),《意見及情況反映》認為終審判決“違反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市場價值規律”,“不僅北京鴻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可能面臨破產倒閉,也會導致大部分經營管理同類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面臨倒閉的可能。”
爭議一 營業稅降到5%是否違法?
美麗園業委會在提出的13項訴訟請求中,有一條是要求將“判令鴻銘將收取的營業稅由5.5%變更為5%”。原判決也認為,物業收取的0.5%教育和城建附加稅沒有提供文件依據,故應按規定只能收取5%的營業稅。但《意見及情況反映》認為,判決書將營業稅由5.5%降到5%的判決明顯違反稅法規定。
《意見及情況反映》認為,首先,依據雙方簽訂的《美麗園小區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規定,應該收取5.5%的應納稅費(包括0.5%的教育和城建附加稅);其次,2003年1864號文件也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而美麗園物業費實行包干制,向業主加收5.5%的應納稅費是符合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的,所以法院對應納稅費的判決存在不妥之處。
律師認為,根據196號文件規定,業主僅應該承擔營業稅,對于地方性文件規定的0.5%教育和城建附加稅,其納稅義務人是物業管理企業,而不是業主個人,因此原判決是適當的。
爭議二 定價是否“雙重標準”?
《意見及情況反映》認為,2003年至2005年間普通住宅物業收費采用政府定價,1864號文件規定2004年1月1 日起,可由雙方協商定價,但未協商一致前,仍應執行政府定價。法官在判決中時而采用政府定價,時而使用市場調節價,違背了文件規定。特別是在電梯運行價格、水泵費價格和營業稅上均采用對業主有利的價格標準。這種“雙重標準”的判決,大幅度降低了以上三種費用的收費價格,導致“金牌居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同類經濟適用房物業收費還低,嚴重偏離市場價值規律。
律師認為,業委會在訴訟中并沒有改變《公約》中的價格標準,而是要求糾正鴻銘物業虛假計量的違約行為,如將118臺電梯還原為111臺,將30組60臺水泵還原為1組2臺等。美麗園業委會主任雷霞也表示:“判決并沒有改變《公約》中每一項服務的收費標準,而只是把其中的水分擠掉,從而降低物業費。”所以在判決中沒有改變收費標準,更談不上“雙重標準”的問題。
爭議三 法院能否決定物業費價格?
《意見及情況反映》對法院直接決定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的做法也提出了質疑。《意見及情況反映》指出,審判專業性強的復雜價格爭議應該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價格認證鑒定,供法官審判時參考,而不便由法官直接決定價格。專家組認為,物業管理費定價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在當前物業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依據政府行政規定進行判決,其司法解釋理應征求政府主管部門意見,但在判決中多有與政府的規定不一致之處。
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政府相關文件均有明確規定,其計算過程也并不困難,根據政府指導價格和小區實際情況就可以得出。此前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還依據鴻銘物業提供的數據得出過一份測算報告。可見物業收費計算并沒有專家組渲染得那么神秘,法官完全有能力自主判決。
本案的焦點并不在價格標準,而在于物業對虛假服務多收的費用,比如電梯和水泵,所以法官自然可以根據《公約》標準,結合真實的電梯數量和水泵數量得出物業收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