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產公司搭建的車棚距離小區業主的房屋過近,高度過高,影響了房屋的通風和采光,為此,受到影響的5名業主聯合起來共同維權,將房地產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23日,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拆除該車棚,但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陽光山水花園是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個小區,由南寧桂建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李某、黃某等5人分別購置了該小區6號樓的房屋,成為小區業主。為方便業主停車,房地產公司在小區6號樓前搭建了一個車棚,并于2008年1月18日將竣工的車棚交付給物業公司管理。
李某、黃某等5名業主認為該車棚距離他們的房屋不足3米,嚴重影響其通風、采光權,而且停放車輛的燈光、發動車輛的噪音及風吹雨打車棚發出的聲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經與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防城區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立即拆除該車棚恢復綠化,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辯稱該車棚是根據業主的需要,報經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原告等5名業主要求拆除車棚恢復綠化和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實地勘查,該車棚第5柱到6號樓房屋的窗戶距離為2米,棚到窗的距離為1.7米,一樓窗戶距地面0.6米,車棚外沿高度2米以上。
法院審理認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風是舒適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被告搭建在小區6號樓前的車棚,雖屬合法建筑,但距離原告房屋過近,確實使原告房屋的通風、采光受到影響,且車輛發生的噪聲、燈光等確實給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該拆除。原告要求恢復車棚位置的綠化帶和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依據,而且精神上并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拆除車棚,但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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