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高女士在自家小區門口跟人聊天時,被樓上掉下的一塊地板磚砸傷頭部,造成頭蓋骨粉碎性骨折。因為找不到這塊地板磚的“主人”,她將整棟樓12戶業主告上法庭,要求12名被告共同賠償住院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5996.1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昨天,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事件】樓上掉地板磚,砸傷女市民
今年5月5日上午,家住鄭州市某小區的高女士,正在10號樓門口跟鄰居聊天。一塊從樓上掉下的地板磚不偏不斜,剛好砸在高女士的頭上。高女士當場休克,不省人事。
高女士被送往附近的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診斷,高女士頭蓋骨為粉碎性骨折,創口達10厘米。因搶救及時,高女士生命無礙,但已經落下了嚴重的腦震蕩,記憶力、視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等后遺癥,嚴重影響她的正常生活。
【進展】找不到“主人”,12戶業主成被告
讓高女士家人氣憤的是,事情發生后,一直沒有人敢站出來承擔責任,10號樓上的12戶業主都不承認是自家的地板磚砸了人。“找不到侵害人咋辦?”在認真向律師咨詢后,高女士決定起訴到法院,被告是整棟樓上的12戶“難逃嫌疑”的業主。她要求這12名被告共同賠償住院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5996.1元,以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字串3
高女士的想法是,既然你們都不愿承認,那我就將可能造成侵害的業主集體起訴,你們就到法庭上一個個辯解吧,反正總得有人給我一個說法。
【說法】找不到地板磚主人,全樓業主都要賠
找不到地板磚主人,就將整棟居民樓業主全告了,到底中不中?天之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萬軍說,當然可以,外省法院曾經有類似案例宣判。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字串9
本案中,由于找不到地板磚主人是誰,所有戶主都拒絕認領,那么,全樓業主都負有賠償責任。除非你能夠證明,你家沒可能造成侵害,那就不用賠償。或者,一樓業主能夠證明該地板磚不是橫飛砸人,而是從天而降,那他也不用擔責。
【先例】重慶早有先例,全樓業主都要賠
2000年5月10日,33歲的郝躍步行到重慶學田灣正街65號、67號樓下時,被一只煙灰缸砸傷腦袋。2002年初,他到渝中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65號、67號樓的所有22家住戶;2002年5月,渝中區法院判這兩棟樓不分樓層高低,所有22戶人家每戶賠償郝躍8100元,總計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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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在重慶。2004年,重慶市某大廈一個花盆墜落將一名工人砸傷,因找不到花盆主人,該市法院曾判令樓上50名住戶分擔賠償責任,每家賠償2700元。其余7家因安裝防盜網,不用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