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被停電點蠟照明引發火災
市民文先生是鄭州市航海路寶景花園小區的一名業主,鄭州寶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寶景物業”)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
今年2月12日凌晨零點多,文先生的母親在家中用蠟燭照明時,不慎引起失火,不少物品被燒毀。文先生于是把寶景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寶景物業立即恢復用水用電,并賠償損失52580元。“從2006年開始,他們家就沒有按時交納過各項費用,從2007年4月開始拖欠水電費、物業費至今。”昨天上午,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寶景物業負責人魏先生說。
文先生表示,因出差等原因有時可能會晚交水電費,而不是不交。文先生說,從去年9月開始,物業公司開始對他家停水停電至今。
法庭上,寶景物業提出反訴,要求文先生交納拖欠的水電費、物業費3016.3元。
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5000元
“用水用電是社區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管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文先生和寶景物業雙方已建立事實上的服務關系。
法院認為,因對物業服務質量有意見出現拒交水電費的情況,業主、物業雙方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寶景物業在物業服務協議中沒有約定有權停水停電的情況下,擅自對文先生停水停電,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實屬不當。“
文先生家人用蠟燭照明發生火災,文先生方應負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擅自停電行為可認定為引發火災的間接誘因,因此應當給予一定賠償。”
法庭當庭判決,寶景物業3日內恢復文先生家用水用電,并酌情賠償文先生家經濟損失5000元。而寶景物業提出的反訴要求,不是法庭昨天開庭審理的內容,寶景物業可另行起訴。寶景物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準備上訴。
說法:物業公司無權停水停電
“《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合同規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級律師張勇賽說,《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27條規定,業主超過30天不交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停電。
張勇賽說,本案中,物業公司從電業局買來電,然后向業主收取電費。當業主不按時交納費用時,物業公司無權也不應該斷水、斷電。
另據了解,2005年中消協就把“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對拒絕交費的住戶,物業有權停水、停電”這一物業管理規定評價為“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