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以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為由拒繳物業費。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業主郭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費3946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2001年1月,郭先生與福州一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公約,約定該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宜進行管理,郭先生每月繳納179元管理費。
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郭先生以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缺陷為由,拒繳物業費。據郭先生稱,住宅小區內存在搭蓋違章建筑、停車場占用消防通道、車輛亂停放、道路損壞等問題。2006年10月,郭先生被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
福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公約,應當依照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用。業主主張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等違約行為,應通過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商處理,或以法律途徑追究物業公司違約責任,但不能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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