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內遇害,物業公司到底有沒有責任?怎樣判斷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對于這個問題可以結合下面兩個案例來分析。
案例A:
張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停車場停放車輛時遭到了搶劫,不幸身亡,車輛也被劫走。犯罪分子觸動了旁邊車輛,該車報警器響后車主發現有情況,及時向小區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向物業公司匯報后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后犯罪分子被抓獲。張某的母親、妻子和兒女以小區物業公司管理松懈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種損失共計30余萬元。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張某遇害并遭搶劫后及時報案,盡到了一般的義務,履行保安職責無過錯,不應承擔過失責任。
案例B:
2001年4月,兩名罪犯經預謀后,攜帶尖刀等兇器來到朝陽區望京某小區,冒充物業人員,以檢修煤氣管道為名,進入被害人家中實施搶劫并殺死被害人。被害人的親屬將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告上法庭,以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導致兩名罪犯輕易進入小區作案為由,要求被告承擔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29萬余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物業部門違反雙方約定的保證樓宇安全的義務,是造成原告方遭受損失的原因之一,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被害人親屬16萬余元人民幣。
分析
物業公司以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為職責
上面兩個案例都是業主在小區內遇害,家屬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真實案例,判決結果雖然不同,但法院都是從物業公司是否盡到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這一點來考慮、確定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此,了解物業公司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究竟是什么,對于物業公司、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都是非常必要的。從物業公司的角度來講,了解自身的職責,可以更好地工作,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盡到職責為由,提出抗辯,主張對業主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對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來說,了解物業公司的職責,可以判斷自身的損失是否與物業公司的失職有關,并且在自身的損失與物業公司有關的情況下,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成本支出。
根據《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中關于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的公共區域應承擔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看管的職責如下:(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兩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判斷物業公司是否失職以服務合同為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物業公司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與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是不同的。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制止各種危害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和犯罪活動;而公安機關的治安職責是保證在刑事案件中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針對一般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共財產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相比之下,物業公司的職責具有較強的預防性、自治性及輔助性,而且維護秩序的范圍應只限于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判斷物業公司是否履行職責、業主的遇害是否與物業公司有關,主要依據的是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效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旦簽訂,就要受合同條款的約定,應嚴格履行合同的義務。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公司與業主應就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內容、采取的防范措施進行詳細的約定。在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就要嚴格按約定行事,認真負起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業主也應依據合同,查看物業公司是否存在著失職行為。
有些業主認為,只要在小區內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物業公司就應承擔責任,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在物業公司已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職責的情況下,再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物業公司應履行的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畢竟不同于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另一方面,一些物業公司自身也存在著問題。由于一些開發商在樓盤銷售過程中為吸引更多的購房人,對銷售樓盤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作出誘人的承諾。而事實上,物業公司由于開發商的建設設計或配套設施不完善,也由于自身的服務能力所限,不能完全履行在合同中向業主作出的管理、服務承諾。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不切合實際的承諾將使物業公司面臨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并且在業主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還面臨著承擔巨大賠償責任的風險。
要保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小區內的生活安全,一方面要求物業公司切實盡到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職責,另一方面要求業主自身也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注意自我保護,不能單純依賴物業公司。只有這樣,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