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有一個案例:6月5日的《京華時報》,發表了一篇記者王海濤的報道,說的是一位姓楊的業主,已經在北京“紫金莊園”4號樓一層自己住宅里住了近4年,卻從5月23日開始,被“世紀潔龍”物業公司雇傭的保安一直阻攔在樓外,只有在記者的陪同下,撥打110請來警察進行協調以后,才得以進樓回家。
    對于不準業主進樓的理由,“世紀潔龍”的經理解釋說:一是利益問題:“世紀潔龍”允許租住該樓的一家公司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用這筆廣告費進行樓內裝修,但是楊先生卻要求由業主分享廣告費,致使此事沒有談成;二是費用問題:楊曾向“世紀潔龍”提出免交物業管理費的要求,遭到拒絕;三是資格問題:“世紀潔龍”在多次沖突中發現楊沒有“房屋產權證”,所以不允許他進樓。
    而業主楊先生則介紹說:第一,矛盾的起因是他作為掌管印章的“紫金莊園業主委員會”主要成員,發現“世紀潔龍”沒有物業管理資質而拒絕蓋章,不接受他們的管理;第二,今年的物業管理費,去年年底已交給前一家物業公司“萬家祥和”,新來的“世紀潔龍”又來要,他3月24日只好又向“世紀潔龍”交了一份;第三,1999年買房交款后只有“購房合同”,而要拿到“房屋產權證”還需要一個過程,“購房合同”完全可以作為產權證明。報道中還介紹了一些相關的情況:位于北京海淀區的“紫金莊園”,是一個有10幢居民樓的小區,自1999年建成入住以來,曾先后有多家物業公司進入,目前是由5家物業公司分別管理。4號樓先是由“萬家祥和”管理,今年2月被一位姓李的業主“攆走”,后改由“世紀潔龍”管理。“世紀潔龍”的注冊地在西城區,經理承認公司沒有物業管理資質,但他解釋為是“注冊失誤”所致,正準備到海淀工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002年3月進入小區的“祥云”,承擔整個小區的供暖、綠化、熱水供應等服務,所需費用(每年每樓約33萬多元)由其他4家物業公司負責向業主收取。去年“祥云”曾多次催要,但“萬家祥和”一直沒交,今年又不知去向,“祥云”便轉向現在管理4號樓的“世紀潔龍”催要,“世紀潔龍”認為去年的事與己無關,“祥云”表示將考慮停止4號樓的熱水供應和冬季供暖。
    (二)我們試以《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來進行評判:
    第一,雖然“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還有待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的辦法,但是,我們有理由認為,一個只有10幢樓的居民小區肯定只能是“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9條和第34條的規定,“紫金莊園”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所以,“紫金莊園”目前由5家物業公司分別管理和一幢樓一個業主大會(委員會)的現狀,將不復存在。
    第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以,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的廣告費收入,不能由“世紀潔龍”單方決定,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而且是“一切收益歸業主”,由業主決定如何使用,而不是“世紀潔龍”與業主共同“分享”。
    第三,“紫金莊園”4號樓的“萬家祥和”被一位姓李的業主“攆走”,是一樁疑案。因為從“萬家祥和”走,到“世紀潔龍”來,這中間的過程,不可能只是李業主一人的獨自運作,不可能不被其他業主發現。但是,兩個物業公司的更替畢竟是發生了,而且他們之間沒有很好的交接。按照《業主大會規程》第17條的規定:“業主大會作出……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這就可以避免今后再發生一個業主炒掉一個物業公司的現象。但是,有一些問題還是沒有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
    一是關于“世紀潔龍”沒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第60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里沒有規定無資質企業非法管理物業是否應當先停止管理、退出小區,而根據1995年頒發的《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18條:“未經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的資質審查而擅自承攬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業務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資質審查;逾期仍不辦理的,對其處以2000元至2萬元罰款,并責令其停止對居住小區物業的管理。”也就是說,只有“逾期仍不辦理的”,才“處以罰款”,才“責令其停止管理”。那么,“世紀潔龍”可以在無資質的問題曝光并接到“限期辦理”的“責令”以后,再補辦“資質”,就可以把非法變成合法,不受任何處罰,繼續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繼續對楊先生實行報復。所以,希望在制定實施細則或其它相關制度時,能夠明確規定: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一經發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先令其退出管理區域,然后再按《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進行處罰。
    二是關于保安阻攔楊先生進樓的問題。保安受物業公司的指使,以“沒有房屋產權證”為由阻止楊先生進樓,這是毫無道理的刁難。因為在北京市凡是買房、賣房、管房的人都知道,無論是現款買房還是貸款買房,都要從交清房款以后再經過幾個月的辦理過程,才能拿到“房屋產權證”,況且“房屋產權證”又不是隨身攜帶的東西,不能當“出入證”使用。《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雖然規定了“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保安人員依然可以打著“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的旗號,以“沒有房屋產權證”為借口,阻攔楊先生進樓。
    北京電視臺的《第七日》,還有這樣一個報道:一位女業主的汽車輪胎在自家小區被扎4次,經她連夜的蹲守,終于發現原來扎輪胎的竟是夜間巡邏的保安。保安不僅承認小區夜間被扎的輪胎都是他們干的,而且理直氣壯地說:他們不交停車管理費,就該扎他們的輪胎。最后的處理結果,只是物業公司把這些保安解聘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