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1年12月下旬北京望京大西洋新城的業主們為了“會飛的湖”,在申請行政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北京市規劃局批準開發商修改規劃,最終于2002年1月25日,業主的行政訴訟以開發商的讓步而獲得調解——在北京市建委經濟調解庭的調解下,大西洋新城開發商和業主達成協議,恢復原規劃中5000平方米的人工湖面,承認公攤失實。大西洋新城業主的此次勝利,首次使得已入住業主成為制約規劃修改的一個重要因素,導致了此后一系列新規定的產生,如“修改規劃前必須公示”,“修改規劃須征得已入住業主的書面同意”等等。而如今,大西洋新城的業主們不得不又一次走上法庭,打起了另一場引入注目的行政官司。業主狀告國土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
2004年5月19日上午9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大西洋新城業主訴北京市朝陽區國土房管局、望京街道辦事處“非法行政,致使業主大會決議無法落實”的行政訴訟案開庭審理。
原告北京望京大西洋新城的5名業主代表在起訴書中稱:“望京大西洋新城業主依照 2003年6月8日國務院公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2003年6月26日頒布實施的 (業主大會規程)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召開籌備組會議,進行了一系列籌備活動,并依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依據業主投票的結果作出了業主大會首次會議決議,決議解聘大西洋物業公司,選聘北京晨曦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全面的物業管理。而二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發布(公告),意圖通過非法行政方式阻撓會議的進行。11月21日,二被告再次發布公告,否定業主大會決議。二被告的行為是對業主依法行使私權利的民事行為的橫加干涉,直接浸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業主的財產權益。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二被告分別于11月17日和21日在大西洋新城內對全體業主發布的《公告》;判決二被告以公告方式消除影響并向全體業主致歉。”“我們有權利更換自己的,保姆”,不少北京市民對發生在去年11月22日,望京大西洋新城小區業主、新選聘的晨曦物業與老物業公司之間的那場沖突恐怕還記憶擾新;2003年11月22日上午9點多,大西洋新城會所(物業辦公用房)前就聚集了數百名業主,隨后出現了扛攝像機的記者、便衣警察、知名律師、維權人土……
10點整,大西洋新城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人王燕濱拿起擴音器,向業主們宣讀了 (關于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的聲明),宣布解聘大西洋物業公司,同時選聘北京晨曦物業管理公司為新的物業公司。之后,業主、晨曦物業與大西洋物業公司之間發生沖突,一方要進駐辦公場地,一方不愿撤出,雙方相持,氣氛緊張。在人們的吶喊聲中,大西洋物業公司的保安和總經理葛嘉被“請”出了物業辦公用房。
但糾紛并未就此結束。在晨曦物業進駐幾個小時之后,小區地下車庫、會所等設施的水、電、電話、熱水被掐斷了。為了避免出現更大的混亂,業主們決定暫時讓晨曦物業撤出。
直到今天,大西洋物業公司仍在負責大西洋新城的物業管理工作,而業主委員會(籌)辦公室的電話線路仍然沒有接通。貼在小區樓門上的政府《公告》由于不滿大西洋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和許多不合法的收費,大西洋新城的業主與物業公司長期存在摩擦。去年9月1日《物業管理條例》生效以后,大西洋新城小區的業主們率先召開業主大會,以2/3以上的選票通過了解聘大西洋物業公司的決議。
然而,到了11月21日,也就是業主準備強行接管物業的前一天,小區的各個樓門上都出現了二被告聯合發布張貼的公告,上面明確提到:“大西洋新城部分業主既沒有依法組建籌備組,也沒有按照規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沒有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 (業主公約)”,“部分業主組織的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活動,不符合法定程序,其結果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這驟然發生的變故,著實令大西洋新城的業主們感到“震驚和費解”—此前,大西洋新城業主大會從籌備組成立到業主大會正式召開,再到廣大業主完成投票、業主大會結束,大會所進行的每一項工作均已及時向二被告通報并請求指導。在此過程中,第一被告曾對業主大會的許多具體問題給予了指導意見,對業主大會的進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如2003年9月2日,大西洋新城業主大會籌備組舉行第一次會議,第一被告所轄小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小區辦”)、第二被告和開發商都派人參加,會議討論確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1人、開發商2人組成。又如9月10日,籌備組負責人王燕濱在向“小區辦”匯報籌備組工作進展時,其工作人員建議增加第二被告1人作為籌備組成員,并對籌備組起草的〈關于召開北京市朝陽區大西洋新城首次業主大會的實施方案〉進行了親筆修改,后增加第二被告1人為籌備組成員……
但在業主大會結束后,北京市朝陽區國土房管局、望京街道辦事處突然在小區內張貼公告,否定業主大會的決議。在采訪中,業主向記者說:“二被告為什么要對業主依法行使私權的民事行為橫加干涉?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本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合同關系,業主依法選擇適合的物業公司對自己的房產進行管理服務,完全是民事主體之間自己的事情,行政機關無權強制業主必須聘用某個物業公司,更無權將業主大會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決議宣布為非法。
對此,望京街道辦事處主任皮定均、朝陽區國土房管局物業管理科科長宋瑞湘有著大致相同的說法——“大西洋新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產生決議的程序與現行的法律不符,應該先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籌備組,然后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到目前為止,它沒有業主委員會,所以決議的合法性無法得到承認”。
由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一直得不到“小區辦”的批準,2004年2月,大西洋新城的5名業主代表將朝陽區國土房管局和望京街道辦事處一并告上了法庭。
張貼《公告》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