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主常因拖欠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日前,北辰法院新村法庭審結的一起糾紛中,卻判決業主拖欠物業費“有理”。
日前,北辰區新村街某物業公司將業主劉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一年來被“拖欠”的物業費1085元。物業公司稱,其是2009年8月從另一家物業公司處接手管理該小區,劉先生在前物業公司管理期間拖欠一年物業費1085元,現兩家物業已交接完畢,前物業公司所有債權一同轉移,故劉先生應將拖欠的物業費交予現在的物業公司。劉先生辯稱,兩家物業公司交接后,新物業公司并未對有關債權(物業費)轉移情況進行公示,自己毫不知情。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到小區和物業公司調查,發現情況屬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曾向被告通知有關債權轉移的任何證據,不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