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一位讀者向本報記者反映:“我在竹園小區北區買了一套房子,交房時物業公司向我收取1500元的裝修押金和360元的裝修垃圾清運費。可是物業向其他業主只收取1000元裝修押金,而且為什么收了1000元的裝修押金后還要另收360元清運費?難道裝修垃圾清運費不包含在裝修押金里面嗎?”
當日,記者來到為竹園小區服務的瑞增源物業公司。該公司張經理對記者說:“起初我們向業主收取的裝修押金都是1000元,后來因為一些業主裝修時損壞了電梯,我們維修電梯花了很多錢,為了制約業主才多收了500元裝修押金,最終裝修押金是要退還業主的。向業主收取的360元中的60元為生活垃圾二次清運費,是我們代收的;300元是裝修垃圾清運費,這個費用不包含在裝修押金里。”
針對此事,內蒙古戰友律師事務所的王飛律師認為,物業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物業收取裝修押金是想制約業主裝修時破壞房子的主體設施,但是房子的主體設施一旦被破壞,1000元裝修押金遠遠彌補不了這些損失。因此,物業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是不合理的。但是現在很多物業公司都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收取裝修押金就成了普遍現象。生活垃圾二次清運費是衛生部門委托物業代收的,應該收取。物業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但是收取的標準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