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南寧金洲路25號太平洋世紀廣場A座2101業主鄧先生向南寧晚報反映,他所在的公司被物業服務中心斷電,原因是公司拒交有爭議的空調電費。
業主空調費不合理拒交
16日上午8時30分,鄧先生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9時許,接到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說要斷他們公司辦公室的電,理由是拖欠空調費。5分鐘后,電工就拉閘了。“不是我們不愿意交納空調費,而是這個空調費高得太讓人難以相信了。9月份,我們公司空調就用了3418度電,相當于平均每天要開30來個小時。公司是因為對空調費用產生質疑才拒交的。”同時表示只要物業能給一個真實、可信的數據和理由,公司會履行交費。
物業 斷電純屬無奈之舉
在太平洋世紀廣場物業服務中心,記者看到一份給A座2101業主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用的函,其共欠物業管理費(包括空調電費)7816.40元,日期是11月5日。主管周女士說,從今年6月至今,A座2101的業主一直都沒有交納空調的電費。電費不是物業的創收,只是代供電局收而已。如果業主不交電費,物業公司就得墊錢。“盡管我們一再催促,但業主仍然不肯交費,我們也是沒辦法,才采取斷電的辦法”。物業公司只是代收電費,只按電表抄度數。如果業主對電表數據有疑問,可以請相關技術監督部門檢測。
11月17日,就A座2101業主對太平洋世紀廣場物業服務中心對中央空調費的計算存在疑問,物業公司向2101業主做了書面解釋說明。周女士說,斷電并不是最終目的,他們只是想通過這種辦法催促業主交費。最后她表示,他們會與業主進行溝通,以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律師 物業無權斷業主電
金桂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莫遠峰認為,物業公司只是代供電局收電費,沒有權力私自斷業主的電。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力僅在供電企業,物業公司只是對業主用電問題代為管理。因此,物業公司無權也不應采取斷電的做法來迫使業主交費。
據南寧供電局一黃姓工作人員介紹,由于這棟樓是寫字樓,沒有安裝一戶一表,供電局只是跟開發商和物業有直接供電關系,只負責抄寫總表的度數。至于分表用電情況,則由物業具體抄寫。
如果業主對電表產生懷疑,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檢測;如果存在質量問題,檢測費用由供電局負責,而多收的電費也會退還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