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元旦,家住鄭州市錦繡苑小區業主李先生一家子搬到了父母家中。自2010年12月25日晚上至今,他家的電表不知去向,李先生認為,他家的房屋面積縮水近7%,他把開發商告到法院,這才引起“電表丟失”。
裝修時發現房屋縮水7%
2007年3月,李先生在銘功路錦繡苑小區購買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買房子時,李先生和開發商——鄭州市浩立消防自動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買合同上,寫的房屋面積是43.34平方米。
李先生裝修時才發現,房子沒有那么大。李先生出示的房屋購買合同上印有“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43.34平方米”,而房產證卻顯示“建筑面積40.07平方米”。此外,購房合同上還標注有“購房實際面積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多退少補”。
“實際面積為40.07平方米,整個房子縮水近7%。我要求開發商退還那些誤差面積的房款,但開發商始終不予理睬。”李先生說。
從2009年起,李先生就和開發商協商關于房屋面積誤差的退款問題,但始終沒有結果。“無奈,2010年9月份,我就將開發商起訴至轄區法院。”李先生說。
物業公司卸走了電表
2010年12月25日晚,李先生和朋友出去聚會,回家后發現電表不翼而飛了。
次日上午,李先生就去物業公司詢問,物業公司說,是他們的人把電表卸走了。具體原因沒說。
對此,鄭州市浩立消防自動化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張芳說,開發商和物業的確是一家,電表確是他們的人卸的,原因是李先生拖欠兩個月的物業費。
“我不繳納物業費,是因為房屋縮水的事他們不給一個說法。”李先生說。隨后,李先生提出要繳納兩個月的物業費,但張芳卻說:“不收,經理不讓收。”
對于房屋面積縮水退款一事,張芳不愿過多解釋,只說“剩下的事情法庭上解決”。
面積誤差超3%要雙倍返還
因為家中沒電,這個元旦,李先生只能領著一家子跑到父母家中度過。
鄭州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張少春律師說,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像李先生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超出部分的房款,如果開發商不退款,可以進行起訴。此外,除了供電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權利私自拆卸業主電表,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將電表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張少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