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為了讓家里變得寬敞,市民王女士在屋外的露臺上搭了個玻璃房間。不料,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看到后要求王女士拆除,雙方幾經協商無果。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去年王女士買了一套一百多平的房屋。入住后,王女士發現房屋的面積不夠用,放完日常生活用品就沒有多余的地方了。于是,王女士決定另辟蹊徑,在屋外露臺上搭起了一間玻璃房。這樣,不僅晾衣服有了地方,日常雜物也有了安置之處,家里立刻變得寬敞起來。正當王女士為自己的想法暗自高興之時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找上了門,要求王女士拆除建在房屋外的違規玻璃房。雙方多次協商后,王女士始終不答應。
物業公司訴稱當初王女士在買房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同日,物業公司將《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裝修手冊》交給了王女士。在《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載明:業主不得改變本物業任何部分和外觀,不得在本物業外墻、屋頂、露臺和陽臺上私搭亂建等內容。《業主裝修手冊》也載明:業主不得在天井、庭院、露臺、平臺以及道路或其它場地違章搭建和擴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陽光房等行為,必須保持建筑物原貌,禁止改變樓宇外觀面顏色。王女士私建玻璃房違反了相關規定,故請求法院判處王女士拆除露臺上的玻璃房并恢復露臺原樣。
“我搭建的玻璃房既沒有占用他人空間也沒有造成任何破壞,為什么要拆除?”在庭上,王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王女士辯稱自己搭建玻璃房僅是為了方便自己并沒有影響他人,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故物業公司與王女士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王女士具有約束力,王女士應遵守當時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相關約定。另查明當時王女士所購的房屋露臺沒有封頂,不計入購房面積,露臺外側有金屬護欄。現王女士在露臺上搭建的封閉玻璃房,改變了露臺的基本結構,影響露臺使用功能。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判處王女士拆除露臺上的陽光房并恢復露臺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