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區內的轎車被偷了行車電腦等部件,責任該由誰承擔?昨從江岸區法院獲悉,因為物業公司拒絕賠償,車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4月底,家住漢口花橋一小區的沈先生,將一輛富康車停放在小區內。兩天后,沈先生準備開車出門時,發現車內的行車電腦及ABS泵被盜,ABS管被剪斷。他因此花費了4830元買設備、修車。
沈先生認為,他每個月給所在小區物業繳納75元停車費,由于物業疏忽導致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部分設備被盜,物業公司應該進行賠償。但其所在物業公司辯稱,沈先生僅是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內,并未交付給物業公司使用,收取的費用也是車輛停泊服務費,并非保管費。因此,雙方并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但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合同義務,包含了加強小區進出人員出入管理,以及保障業主財產安全等內容。由于物業公司在出入小區人員和車輛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以致沈先生的車輛零件被盜,物業公司也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因此判定物業公司賠償沈先生2000元損失。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