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廣東網5月11日電 (林如珍) 最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商場廣告牌砸暈路人案件,由于兩家物業公司誰也不認是自家的廣告牌,被判共同承擔責任,賠償受害者損失。
近日,正在逛街的小楊遭受天降橫禍,路邊商場的一塊廣告牌從天而降重重地砸中頭部。小楊當場被砸暈,后被人送到醫院治療,共花去治療費1萬余元。然而事故發生后,卻無人認領這塊肇事的廣告牌。
已鑒定為十級傷殘且輕微腦震蕩的小楊一怒之下把廣告牌所在商場的全部兩家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這兩家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3萬余元。兩家物業公司接到小楊的起訴狀后都表示很無辜,均表示肇事的廣告牌不是自家的,并且提出因小楊無法舉證證明肇事廣告牌與物業公司的權屬關系因此物業公司不應給予賠償。
第三人民法院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分別對兩家物業公司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但是兩家物業公司自恃小楊無證據證實廣告牌的主人,堅決否認與廣告牌的關系,不同意予以賠償。見此情況,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廣告牌等懸掛物致人傷害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因兩家物業公司均不能證明肇事廣告牌不是自家所有或管理,依法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判令這兩家物業公司共同賠償小楊2.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兩家物業公司均提起上訴,日前經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