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馬某家心愛的加菲貓自己跑到樓道里,為避免其他業主受擾,物業人員準備將貓抱到物業辦公室暫時看管。可就在回辦公室的路上,加菲貓跑了,并一直沒有找到。馬某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把貓找回并賠償1萬元,他能打贏官司嗎?
加菲貓被抱丟
2009年11月24日,沈陽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中控室接到小區一業主電話,稱樓道中有一只貓,不知該怎么處理。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某隨即來到樓道內將貓抱走,準備放到辦公室暫放。可就在回辦公室的路上,小貓也許是受到驚嚇,它從張某懷中掙脫,跑到草叢中不見了。
如果這是一只流浪貓,此事也就罷了。可是當天住在該樓道的業主馬某就找上門來,聲稱物業人員抱走的是他家的貓,而且還是價值不菲的加菲貓。
貓主人要賠償
當聽張某說貓從他的懷中跑掉后,馬某急了,要求物業公司立即幫助把貓找回,否則面臨巨額賠償。可是這只加菲貓就是沒找到,可憐加菲貓變成了流浪貓。
馬某認為:物業人員將貓抱出樓道后丟失,且沒有再尋找貓的下落。作為封閉單元的樓道內,業主只有刷卡才能進入,如果物業人員不把貓抱出樓道內,那么貓是不可能出去的,也不能丟失。顯然是物業人員在抱貓時沒能采取相應的措施,所以物業公司應對加菲貓的丟失造成的損失承擔完全的過錯責任。
2010年1月6日,馬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萬科物業返還寵物加菲貓,賠償損失1萬元。
貓傷人怎么辦
物業公司沒想到管理一只小貓竟會惹來一場訴訟,如果知道是名貴的加菲貓,那他們肯定會對貓小心呵護。可是一只流浪在樓道里的貓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野貓,誰會想到這是一只價值不菲的貓。
物業公司認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到園區其他業主電話告知樓道內有貓出現妨害其安全后,物業人員將貓抱走屬于履行職責。因樓道屬于公共區域,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領域,如果物業不作為,那貓叫聲擾民或傷人怎么辦?如果出現了意外,那物業肯定要擔責,所以物業必須將貓抱走。貓是自己掙脫逃走的,不是物業人員故意放走的,故不應承擔責任。
貓主人自擔責
法院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物業只是和馬某簽有物業合同,雙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物業也未向馬某收取任何保管費用。故馬某基于保管合同要求物業返還寵物貓并賠償損失一萬元,法院無法支持。由于動物本身的特性,貓從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懷中逃走,工作人員對貓的逃走無法預見且主觀上也無故意,故不應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因該貓系由于馬某看管不善而從其家中跑到樓道內并致丟失,故應由馬某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11月12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