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盜物業是否有責任,主要看業主與物業雙方約定的合同關系是保管關系還是場地租賃關系。若僅是場地租賃關系,物業無責任。
若小區內無專門車庫,業主將車輛自由停放小區,除特殊約定外,雙方可以認定為場地租賃關系,一旦發生失竊物業不負責任。
若小區內有專門車庫,并無專人看管,無論是否收費,一般而言,雙方關系也是場地租賃關系,物業對車輛失竊不負責任。
若物業對車輛停放實行收費,并設置了專人看管,并且雙方約定了保管關系,看管人掌握了車輛的控制權,則物業應該對車輛失竊負責。
■相關案例:小區內車輛被盜告物業無果王女士的汽車停放在小區內,物業公司按每次每輛車5元的標準收取露天臨時停車費。前年12月22日晚車輛丟失。
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部門對車輛被盜案一直未有結論。根據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王女士繳納的露天停車泊位費,僅能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雙方之間并不形成車輛保管合同,且王女士也未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故判決物業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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