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5月,陳女士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機構24小時值班,公共秩序維護人員24小時值班、巡視,配合公安部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2003年10月份陳女士入住小區。2007年3月13日和8月29日陳女士家中連續兩次被盜,損失近19萬元。在審理時,陳女士認為自己家中被盜與物業公司不負責任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自己不應交納物業費、違約滯納金和車庫租金等費用。
[說法]法院認為,陳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物業公司雖然對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有值班、巡視并配合公安部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的義務,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同時由于陳女士沒有提供物業公司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有明顯過失的證據,所以法院認為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法院判決,陳女士支付物業費、違約滯納金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