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被困電梯中長達兩個小時,倪某向物業尋求幫助時遭到冷遇,氣憤的倪某此后便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遂將倪某告上法院,討要三年物業費5280元,近日,平谷法院審結了此案。
被告倪某家住平谷區新開街1號樓。2008年5月某天,倪某十四歲的兒子獨自乘坐電梯,當電梯運行到一層和二層之間時突然發生了故障,孩子被困電梯近兩小時。事發后倪某和妻子立即找到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尋求幫助,但工作人員態度冷漠,沒有對此事予以及時妥善的解決。最后還是倪某自己打了電梯報修電話,找來維修人員將孩子救出。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但被告之子因電梯故障被困于電梯內時,原告未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其構成部分違約,法院最后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007年至2009年物業費共計4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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