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王先生反映,他在沌口開發區博學華府小區買了一套房,上月已交房,他打算裝修,但物業要求預交半年物業費,否則不給鑰匙。
上周,王先生到小區售樓部領新房鑰匙,被告知要預交半年物業費,如果一次性交滿一年的物業費,可享受打折優惠。但王先生認為,小區配套設施尚未完工,業主沒法享受物業服務,為何要預交物業費?業主交了錢,物業公司跑了怎么辦?
售樓部工作人員解釋,拿鑰匙需先交付半年或一年的物業費,這是公司的規定,如業主有意見,可以再溝通。
對此,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李國宏律師認為,如果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交房時業主須預交一年或半年的物業管理費,則不能作為交房的附加條件;物業費的收取方式,應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后,物業必須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也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未經協商一致,對合同約定的交費方式及時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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