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沙河口區某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住宅樓的外立面被用于刊登戶外廣告,廣告公司一直向物業公司支付廣告費。部分業主認為有權知道物業公司收取的廣告費如何使用,遂要求物業公司公布廣告收費及使用情況,物業公司表示廣告費已用于物業服務開支,拒絕公布,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律師解答
小區住宅外墻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對于共有部位的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因此,小區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就外墻廣告收費情況以及收益的使用情況予以公布。另外,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應當用于或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公司如果未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決議)同意,將戶外廣告收費用于別處,則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