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化名)是浦口某小區22樓的住戶。2009年元宵夜,姜先生跟家人外出就餐,回家后發現房子燒了。起火點在陽臺,經勘驗是由煙花爆竹引起的。外人燃放的煙花爆竹沖上22樓,引燃了陽臺上的柜子,接著燒毀客廳,造成數萬元損失。由于監控設備未打開,肇事者至今沒找到。姜先生認為物業未盡到管理職責,將物業告上法院索賠。南京浦口法院一審判決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
物業公司有三大失職
大過節的,新房莫名其妙失火,還找不到肇事者,這讓姜先生氣憤不已,他認為,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姜先生說,交房時,物業公司給了他一份《業主手冊》即小區綜合管理規定,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小區內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然而事發當晚,小區內有人違反這一規定時,物業卻沒有及時予以制止,結果導致了火災發生,物業公司管理不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姜先生看來,物業公司還有兩處失職。第一,發現火災并報警的并非物業,而是10樓一位業主,這位業主從外面回家,經過樓下時無意抬了一下頭,一眼看到22樓濃煙滾滾,還不時吐出火苗,趕緊掏出電話報警。姜先生很感謝這位鄰居,同時認為這是物業的失職之處。“單元樓對面就是物業公司的崗亭,他們如果盡職,早就應該發現火災,而不是等到其他業主‘無意’中發現。設想一下,要是10樓的業主那天沒有抬頭看看我家窗戶,還不知要燒到什么程度呢!”
另外,事發當晚有媒體到現場進行了報道,報道稱,火災發生后,3輛消防車趕到現場展開撲救,急人的是,小區消防栓水壓太小,根本沖不到22樓,消防人員只得入戶用臉盆接水進行滅火。姜先生認為,這既是開發商的失職之處,也是物業的失職之處,延誤了最佳撲火時機,擴大了他的損失。
物業:
事先已張貼安全告示
事發后,姜先生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一齊告上法院索賠,告開發商的理由是,其交付的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消防栓中水壓太小,延誤最佳撲火時機。姜先生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他因火災遭受的損失,為了確定損失金額,審理過程中,他向法院提出了鑒定申請。
物業公司感到冤枉,因為事發當天是農歷正月十五元宵節,南京市政府允許全天燃放煙花爆竹,他們沒有理由制止居民,更何況,事發前,他們已在小區內張貼告示,告知大家外出時要關好門窗,提示業主在外圍廣場或空曠地帶燃放煙花爆竹,已經盡了告知義務。物業公司認為,姜先生外出沒有關閉窗戶,并且在陽臺上堆放可燃物,自身存在過錯。至于姜先生提到的消防栓問題,物業認為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應由開發商負責,與物業無關。開發商未到庭答辯。
姜先生認為物業公司的辯解不成立,既然物業公司在合同中明確承諾“本小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就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務,政府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并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
物業管理不力應賠償
南京浦口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