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兩次被盜損失近19萬元,業主陳女士一怒之下不再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陳女士交納物業費及滯納金等共計1.49萬余元。昨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結此案。
【業主】家中連被盜是物業錯
陳女士是鄭州市南陽路某小區的業主,不久前被該小區物業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物業公司說,截至2009年8月底,陳女士共拖欠物業費和滯納金5700余元。
陳女士認為,她不應該交納物業費,理由是她家中2007年3月13日和8月29日連續兩次被盜,損失近19萬元,“這和物業公司不負責任存在因果關系”。
陳女士指出,在公共秩序方面,《協議》中規定:物業公司應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物業管理機構24小時值班,公共秩序維護人員24小時值班、巡視,配合公安部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協議規定,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陳女士表示。
【判決】物業無硬錯不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女士沒有提供物業公司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有明顯過失的證據,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這一責任。昨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陳女士支付物業費、違約滯納金共計5700余元。
【律師】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從法理上來說,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是有依據的,但在現實中,沒有一家物業公司會和業主約定‘業主被盜,物業公司負有責任’這樣的條款,只是闡明原則上的義務。”河南中亨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貴昌說,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的防范義務,對于業主失竊就是無責的,比如24小時有人巡邏,在小區內安裝攝像頭等。但如果物業沒有盡到義務,那對業主失竊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拒付物業費也是有根據的。一般情況下遇到這種情況,物業公司都會免除一定的物業費,以作為對業主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