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將奔馳車停在小區車庫,不料一場大雨后車子被淹,造成損失近10萬元。物業公司認為天降暴雨屬不可抗力,拒絕賠償,張先生無奈訴諸法院,3月27日,記者從市中院獲悉,經二審審理,物業公司被判全額支付張先生的損失。
張先生家住常州新北某小區,2005年,他買了小區的地下車位。2007年7月3日晚,張先生將自己的奔馳轎車停到車庫。當晚突降暴雨,第二天早晨,張先生發現車庫部分被淹,自己的車子未能幸免。當年9月11日,奔馳4S店出“車輛損失證明”,證明張先生的轎車因浸水時間較長,導致電路、零部件及內飾損壞,貶值損失估算為18萬元。在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未果后,張某將該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新北法院。
審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鼓樓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奔馳轎車因水淹產生貶值的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鑒定認為,貶值損失為96500元。物業公司認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自己已盡到管理責任,再說即使存在車輛損失,張某也有疏忽,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氣預報可預知,其次,當暴雨來臨時也并非不能避免和無法克服,可以積極采取有效的應急排水措施,或者當排水措施不能夠避免車庫被淹時,可及時通知車主將車輛開出車庫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雖然險情發生時,物業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險情無法排除時未及時通知車主導致車輛被淹受損,物業公司未盡到充分的物業管理責任,故其對車輛被淹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業主將車輛停放于車庫,其有理由相信車庫是安全之地,具備避免車輛遭受風雨等自然界侵蝕的應有條件,故其對車輛被淹的后果無任何過錯。
去年8月27日,新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物業公司抗辯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且業主也有過錯等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96500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去年12月21日,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于日前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