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家屋頂漏水為由拒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之后業主反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修復因公共水箱漏水導致的家庭裝修損壞。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物業管理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徐先生應給付物業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物業管理費共計360元;徐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200元或予以修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徐先生是南匯某住宅小區501室的業主。從2005年6月起,徐先生家的屋頂公用水箱因水管閥門年久爛穿,水流“入侵”,造成家里部分裝修損壞。徐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徐先生為此停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因催討物業費無果后,于去年9月訴至法院。
針對物業公司的訴求,徐先生反訴稱,因自家屋頂的公用水箱大量漏水,并滲入家中,導致家中裝修物損壞,物業公司未作賠償,所以拒付物業費。現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7200元或予以修復。
物業公司反駁說,漏水是因屋頂公用水箱閥門爛穿所致,當時因小區業委會沒有正常運作,無法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保養,故責任不在物業公司,考慮徐先生家裝修受損,公司同意免去業主一年的物業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對徐先生居住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徐先生理應按約繳納物業費,故物業公司要求徐先生支付物業費的訴請,予以支持。而徐先生所稱的房屋裝修因滲水造成的損失,屬公共部位維修,依法應當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支出,而該資金的使用應當經業委會批準方可動用,因當時小區業委會處于停運狀態,無法使用的責任不在物業公司,故對徐先生的經濟損失,物業公司不負有過錯責任,其反訴請求難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